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东海粮油(张家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冉萍、柏云爱、关源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油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业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植物油厂油库、植物油中转油库、储备油库。
本标准适用于储存闪点大于120 ℃的植物油及其制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
本规范不适用于采用非焊接钢制油罐的植物油库,亦不适用于地下式植物油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标 ××× 植物油库建设标准(修订)
××× 植物油库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50 钢制焊接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J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4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3 库地选择
3.1 新建企业应符合《植物油库建设标准》(修订)中的“选址与建设条件”和《植物油库设计规范》中的“库址选择”条件。
3.2 新建企业的厂址应避开人口稠密区。
3.3 选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条文。
4 库区安全
4.1 库区道路
4.1.1 库区内的交通道路,单行道宽度不得低于3.5 m,双行道宽度不得低于6.0 m,道宽超过9.0 m,中间应划分道线。
4.1.2 库区内主要交通道路及防火通道应保持畅通。
4.1.3 横架在道路上空的各种管道、空中走廊等设施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0 m。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 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 m。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0 m,距道路不应小于1.0 m。
4.1.4 库区内道路的转弯处,交叉路口,以及险要路段应设置安全标志。
4.1.5 库区内道路应保持平整,排水良好。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坑、沟、井池应有盖板,临时施工应设围栏、警示灯。
4.1.6 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三、四级植物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植物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4.1.7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4.1.8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4.2 库区消防
4.2.1 库区内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条文和《植物油库设计规范》中的“消防设施”规定,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及设施。每个作业区应悬挂明显的“严禁烟火”的警示牌。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其他物品。
4.2.2 油罐区应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水冷却相结合的消防系统。
4.2.3 油罐区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置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4.2.4 植物油库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且油罐区应按护油堤内每400 m2设1具8 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
4.2.5 库区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定期检查,保持完好。消防器材及设施附近不准堆放物料或停放车辆。
4.2.6 全体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必须切断油路、电路,停止供油,及时使用灭火器扑救。不能扑救时必须立即报警,扑救时不准用水,可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砂土灭火,用水冷却储油罐。
4.3 油管保温及伴热
4.3.1 对于高熔点的油脂或位于寒冷地区的植物油库,输油管道和储油罐应采取保温及伴热措施,以防油脂凝固。
4.3.2 输油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油品,应设专用管道.
4.4 防护栏杆及工业钢平台
4.4.1 油罐应设扶梯和栏杆。高度大于5.0 m的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同一排油罐应设置操作平台。
4.4.2 防护栏杆、工业钢平台及直梯、盘梯或斜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钢制直、斜梯的制作;螺旋楼梯踏步高度以0.18 m~0.20 m、梯宽以0.70 m~0.90 m为宜。
4.4.3 架空设备(下面走人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2.0 m。横穿通道地面的管束,上面应设过桥。
4.4.4 铁路和公路油品装卸区内的装卸栈桥,必须有牢固的防护栏杆。
4.5 电气装置
4.5.1 植物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港口、交通枢纽等中转量大的一、二级植物油库的负荷等级宜为二级。
4.5.2 植物油库的消防泵房应设事故照明电源,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4.5.3 油泵站、发油棚等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应采用防水、防尘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级。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度,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标准。
4.6 防雷与接地
4.6.1 植物油库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防雷与接地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的有关条文和《植物油库设计规范》中的“防雷与接地”规定,进行防雷设计和施工。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4.6.2 钢制油罐可利用罐体作接闪器,不单独设避雷针,但必须做防雷接地。
4.6.3 油泵站、油品装卸栈桥应采用避雷带(网)。
4.6.4 植物油库的电气系统工作接地、保护接地、设备防静电接地及防雷接地等接地装置宜连接在一起,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满足其中的最小值。
4.6.5 生产和安全部门要定期检测电器、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其数值不得大于规定值。
4.7 各作业区对区内所有设备、管道等设施应定期进行大、中、小修,不得带病运转,防止油品跑、冒、滴、漏。对所有电器、仪器仪表,以及消防器材,应保持完好、灵敏、可靠,有过期和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4.8 修理完设备、管线、阀门等设备后,要及时清理油污,并及时清理现场中的工具、旧零件、油棉纱等物,放入指定地方,不得随意丢弃。
4.9 油管的清扫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管道清扫器、压缩空气等方法进行清扫,清除管道中的残油,以便检修或更换油品输送。
4.10 预防自然灾害。处于台风或有可能发生地震区域的植物油库,应有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在台风到来之前,应将空的油罐注入油脂或水,防止油罐在暴风雨中遭受损坏。地震后应检查油罐基础是否有塌陷、沉降现象和输油管道是否有裂纹和破裂现象,防止油品外逸。
4.11 人员培训及安全教育
4.11.1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方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11.2 培训合格人员发放岗位合格证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11.3 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班组安全责任制。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牢记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掌握应急抢险措施。
4.11.4 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违章及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和处理好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对违规、违章及事故隐患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11.5 作业人员在值班期间,绝不允许擅离职守,并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5 安全生产
5.1 生产设备
5.1.1 储油罐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植物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5.1.2 油泵房、锅炉、变电所、空压站及其他通用设备的安装、维修、使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1.3 生产设备裸露的转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5.1.3.1 操作者的肢体不能触及到转动部位。
5.1.3.2 避免安全防护装置与可动零、部件发生摩擦、撞击和肢解危险。
5.1.3.3 不得成为新的危险发生源。
5.1.3.4 应有一定的力度和刚度。
5.1.3.5 应便于调节、检查、维修。
5.1.4 生产设备维修、保养
5.1.4.1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大、中、小修,不得带病运转;
5.1.4.2 各润滑点应定时注油,油箱油面应保持规定位置;
5.1.4.3 维修人员应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1.4.4 平台、护栏、护罩、护屏等安全防护设施等应保持完好;
5.1.4.5 维修人员维修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攀爬2.0 m以上高度时,应佩戴安全带,进入维修现场应佩戴安全帽;
5.2 压力容器
5.2.1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应遵循GB15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2.2 压力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安全使用守则,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5.2.3 压力容器附属的各紧固件、阀门应保持完好,无泄漏;压力容器不得超温、超压运行,超期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处理。
5.2.4 检修压力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5.2.5 附件维护
5.2.5.1 压力表每半年检查一次,保持灵活、可靠;其量程应是额定压力的1.5倍~3倍,最佳为2倍;在额定数值处划一红色限位线。
5.2.5.2 安全阀每年检查一次,排气口应避开操作的一面,或用管子引向室外;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倍~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5.2.5.3 取暖用减压阀,应每年检修一次,保持灵活、可靠,不得走旁路。
5.3 电气设备
5.3.1 固定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正式输电线路,输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GBJ 232的要求。
5.3.2 每台电气设备均应设独立的电闸,电闸设电闸箱,并有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照明电闸板高度,底边距地面1.8 m。照明配电箱高度,底边距地面1.5 m,露天电闸箱应有防雨设施。
5.3.3 电源线应绝缘良好。
5.3.4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
5.3.5 熔断器应匹配合理。
5.3.6 电气保护装置应选用合理,安全可靠,保持完好。
6 操作规程
6.1 油泵站
6.1.1 油泵站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非本站人员不得入内。
6.1.2 油泵应根据油品级别分别设置。确保阀门开关正常,避免不同品种之间混油事故发生。
6.1.3 在供油工作中,必须随时检查油压表,把油压稳定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供油管路及阀门要有明显的标记并涂以醒目颜色,防止操作失误。
6.1.4 没有安全阀的容积泵,其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不应安装阀门,防止误操作造成泵或管道爆裂。
6.1.5 卸油时流到油罐、油泵站附近地面的油脂,必须及时清除。罐内油渣必须定期清除。
6.1.6 各部电线、电器开关必须经常检查,防止短路、混线等事故的发生。禁止拴拉挂临时用电路、电器。
6.1.7 值班人员在值班时,要经常检查室内外的供油、防火情况,有异常征兆时,应及时报告。
6.1.8 开停泵的动作要缓慢而平稳;司泵员要经常监视仪表,严禁随意开停泵、开关阀门,随意调节泵流速;关闭阀门时应先快后慢,开阀则应先慢后快;输油过程中不得随意开关管线上的阀门。
6.1.9 交接班时,须经双方对设备、仪表、控制阀逐项检验,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检修,不准带病进行。
6.1.10 泵的传动装置部位应安装防护罩。
6.2 油罐区
6.2.1 油罐的装满系数应控制在0.9,防止温度升高罐内油脂体积膨胀,造成溢油。经常对管路、油罐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6.2.2 油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宜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如金属软管或波纹补偿器等。
6.2.3 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下部接入,进油管上应设防回流措施。
6.2.4 油罐应设液位计,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高液位报警器。为了防止油罐溢油,可在此基础上设防溢油连锁开关,在油罐内液位高于安全液位时可以自动停止进油。未设高液位报警器的油罐应设液位计,进油将要达到安全高度时,应派人员看守,以防溢罐。
6.2.5 输油前后,都应对输油设备、管线和油罐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尤其是进出油管线上的阀门,发现有维修项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解决。
6.2.6 油罐区作业现场应安装紧急停泵按扭。
6.2.7 油罐区动火,指在罐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油罐区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6.2.7.1 正常生产的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按特殊动火处理。
6.2.7.2 动火者必须持有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使用,并规定有效使用时间,过时作废。
6.2.7.3 进油罐内部动火前和作业中,必须对油罐进行认真清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通风换气等。该油罐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他系统中的油脂进入检修的罐内。动火前一切准备工作做好后,经有关安全部门验收,发放动火票,方可动火。高空作业(2 m及2 m以上)还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6.2.7.4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6.2.7.5 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是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不大于36 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可大于 12 V。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6.2.7.6 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理,方可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6.2.7.7 动火点距离其他油罐的安全距离,参照《植物油库设计规范》表4.0.8中的“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全距离执行。对其他油罐安全可能有威胁时,应采取隔离防范措施,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6.2.7.8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保护。
6.2.7.9 工作人员进入油罐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 动火现场应有监护人,罐内作业一般应指派两人以上作罐外监护。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作业罐内全部操作人员的位置。监护人除了向罐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准擅离岗位。动火完工后,由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6.2.7.10 动火现场5 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2.7.11 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堵隔离,并控制火花飞溅。
6.2.7.12 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妥善保管。
6.3 公路装卸区
6.3.1 向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品宜在发油棚内进行。
6.3.2 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品前应先对油品质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指标进行检化验,如合格才能进行装卸。
6.3.3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装卸宜采用泵送装卸车方式。
6.3.5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汽车油罐车如采用鹤管灌装方式,宜采用一台泵对应一台鹤管,而不采用一台大排量泵供几台鹤管的方式,以减少油品回流造成的损失。
6.3.6 油品装车流量不宜小于30 m3/h,但装车流速不得大于4.5 m/s。
6.3.7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装油鹤管。
6.3.8 装卸栈桥、操作室、现场设开、停泵按扭,防止槽车冒罐;
6.3.9 防止在发油、卸油作业时,接头或连接法兰未紧固好、或垫片老化损坏,在油泵输出时发生泄漏。
6.3.10 严禁在装卸油作业时,作业者脱离岗位,擅离职守。
6.3.11 作业中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泵、关闸、查明原因,以免酿成事故。
6.4 铁路装卸区
6.4.1 铁路油罐车装卸油品前应先对油品质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指标进行检化验,如合格才能进行装卸。
6.4.2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应大于4.5 m/s。
6.4.3 油品装卸线栈桥应在装卸线一侧设置。
6.4.4 油品装卸线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 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 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6.4.5 装卸栈桥、操作室、现场设开、停泵按扭,防止槽车冒罐。
6.4.6 防止在发油、卸油作业时,接头或连接法兰未紧固好、或垫片老化损坏,在油泵输出时发生泄漏。
6.4.7 严禁在装卸油作业时,作业者脱离岗位,擅离职守。
6.4.8 作业中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泵、关闸、查明原因,以免酿成事故。
6.5 油船码头装卸区
6.5.1 码头的油品装卸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6.5.2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6.5.3 油船装卸油品前应先对油品质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指标进行检化验,如合格才能进行装卸。
6.5.4 运送油品
6.5.4.1 按要求准时、安全从装油地送到卸油地。
6.5.4.2 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装载吃水线。
6.5.4.3 装卸过程中要求无污染、无漏撒。
6.5.4.4 油船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港监部门签发的油船操作证。
6.5.4.5 连接船岸的输油软管应有足够的长度。
6.5.5 装油
6.5.5.1 连接船岸间油管时,必须先装接地线,然后再装接油管。
6.5.5.2 在装接地线时,岸上的一端先装接于油管上而通入地下,在地线的中间装一开关,将开关拉开,再将地线的船上的一端连接于船体上,最后将开关连接。
6.5.5.3 打开通往油舱的输入管道阀及船尾贮油舱阀门,关闭输出管道阀及其它各油舱阀门。
6.5.5.4 开始送油要慢,检查油管、接头、闸阀等确无差错,并且油已正常流入指定油舱,而无溢漏现象时方可通知岸上逐渐提高装油速度,达到正常速度后,应再进行检查。装油结束前要放慢速度,避免溢油。
6.5.5.5 装油全过程探视孔处不能离人,值班人员要经常观察装油速度。
6.5.5.6 在终止装油前30 min要通知岸方做好准备,根据进度通知岸方放慢速度,以便最后一舱装满时及时停止泵油。
6.5.5.7 装油速度很快,船舶吃水变化大,值班人员注意随时调整缆绳的松紧。
6.5.5.8 全船装油结束后,先拆除软管,后拆除静电地线。
6.5.5.9 关闭各舱的大小阀门、管路上各种闸阀进行铅封。
6.5.5.10 协助有关人员对各船舱盖、孔和管路闸阀进行铅封。
6.5.6 卸油
6.5.6.1 到达卸油地后,及时与收货人联系,通报品种和数量。
6.5.6.2 系牢首缆、尾缆、相档榄。
6.5.6.3 船与船之间用铜质导线连接,再与陆地静电地线连接。
6.5.6.4 输油软管接头不得少于4根紧固螺栓,且法兰盘间加垫耐油密封圈,下置盛油盆。
6.5.6.5 协助有关人员检查铅封。
6.5.6.6 开始卸油要慢,当检查油管、接头、闸阀确无差错,逐渐提高卸油速度,达到正常速度后,应再进行检查。
6.5.6.7 卸油过程中应注意调整缆绳的松紧度。
6.5.6.8 卸油完毕前,等岸上关闭阀门后再关闭船上阀门。
6.5.6.9 先拆除软管,后拆除静电地线。
6.5.7 在输油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